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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国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6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统筹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加速推进。
 
  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补偿覆盖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从制度层面看,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规范散见于一些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内容不够系统全面,亟需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9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6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条例》明确了八大领域的分类补偿,即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和水生陆生生物资源。《条例》共6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健全工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三是规范财政纵向补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四是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是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六是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此次《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总结过去25年来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践经验、提炼生态保护补偿有效做法、稳定生态保护补偿各方利益关系、明确各级政府和其他相关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的重要立法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
 
  同时,《条例》的颁布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已是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最大、补偿领域最全、政府投入最多、保护贡献最显著的国家,同时也成为补偿法治化进程最快的国家。

 

文章内容来源: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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